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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05-28律师案例阅读(1732)易法通

姚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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