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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某某法院(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了相应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损失赔偿118285.17元。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摩托车维修部(以下简称某某维修部)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第三人梁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某某街某某塑料厂(以下简称某某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吴某某、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某某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楼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冯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某某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楼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某某酒楼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某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旭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5日、1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本案经原、被告申请调解。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从玉、陈乃志,被告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倪二庆、程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凤台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台某某运输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某某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陶某某、被告刘某某、某某财险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卢某某、蔡某某、蔡某某、陶某某诉田某某、耿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通知陶某某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6月27日在安庆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卢某某、蔡某某、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韦伟,被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陶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王某诉被告淮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淮北某某公司)、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王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淮北某某公司、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芈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