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郭某某与姚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28律师案例阅读(1757)易法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仓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斌,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撤诉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敦梁

代理审判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秦 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必林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