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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胜独任审判,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长沈碧清、审判员黄胜、代理审判员李国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亚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和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孟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薛亚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彭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某、一审第三人雷州市英利镇某某村、蔡某某、龚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嘉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扬辉、谭光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嘉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司徒某某、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司徒某某、何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阳东某某尚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江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关某某、林某某、林某某诉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24万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喜鹏、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郑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玉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海敏、代理审判员黄辉远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何俊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远胜、欧美玲,被上诉人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