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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夏乾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向荣和代理审判员刘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丽华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萍、邓远武,被上诉人某某某某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一建)的委托代理人夏乾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志鹏,被上诉人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增华,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濮阳市某某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某、赵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韩某某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军,被上诉人沛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褚某某、戚某某,原审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与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大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培,被告某某大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法官赵秀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吴青江、被告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刘仁堂、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毕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胜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被告田某某、毕某某、某某保险花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联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平、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桂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凌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凯独任审理,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兰娟,被告凌某某、陈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冠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劳某某、祝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祝光旺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权耀担任记录。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自湖,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平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并变更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某某支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剑峰,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启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