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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福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梅珍与被告江某某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梅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林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3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南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海,被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荣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韩进某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存、宋婉宁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王某、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明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凌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永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及其辩护人左向真、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某某市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服务公司)、李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巫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及其辩护人覃仕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樊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宜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陆某不服,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昌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彬、代理审判员韦荷嫩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欧晓霞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国才、吴某某,被上诉人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邝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城县某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家礼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邓颖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笑春、黄河,被告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