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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1律师案例阅读(1540)易法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闽侯县,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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