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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林某某、王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1律师案例阅读(2120)易法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年**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田、陈希,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凌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王某、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4元,退还上诉人林某某。

审 判 长  袁文伟

代理审判员  陈长灿

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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