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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17律师案例阅读(1417)易法通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沙民初字第2413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某某府某某区东28幢。

代表人余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远军、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承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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