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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士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晓斌、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芹与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武某、某某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武某,被告某某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巩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柏基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郑某某、林某某、林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郑枝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华周、被告福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彪、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福建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称某某漳州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江支公司(以下称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斐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周,被告吴某某、某某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79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52500元。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艺娟,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兼委托代理人杨金川、陈国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艺娟、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第三人陈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海木,被告周某某、第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第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廖加雅、颜双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厦门市某某源昌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某某源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功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吴詹进,某某源昌的委托代理人陈章荣、方湘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姜某与被告厦门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功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某的委托代理人吴詹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章荣、方湘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柏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宋佳兵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洪磊及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程瑾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艳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