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3律师案例阅读(1495)易法通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坛朱民初字第0117号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培俊,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虞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钱
代理审判员 王保民
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