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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虞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06-23律师案例阅读(1495)易法通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坛朱民初字第0117号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培俊,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虞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钱

代理审判员  王保民

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宗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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