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5律师案例阅读(1564)易法通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河民初字第2853号
原告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斌、董应峰,江苏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4日原告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代理审判员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