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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林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新占,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进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王某某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及高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宏图,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玉霞,被上诉人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宏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连云港某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文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大明、被告某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原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南通某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连云港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某局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艳丽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连云港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务公司)、章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如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大明、被告某某商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智、被告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连云港)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江苏省某某农场(以下简称某某农场)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韩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朴明淑、被告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第三人某某农场委托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朴明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柱文、戴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4年2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学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戴高明、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戴高明、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某某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谢某某、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36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云生、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群、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某莆田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莆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戴某某,被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