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原告陆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新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亚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厚盛、王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市某某儿童游乐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诉被告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绵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某某儿童游乐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叶、王子龙,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山东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崔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亚市某某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三亚市崖城镇某某村委会(简称某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田某某,原审第三人某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崔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汪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景哲,被告汪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朝霞,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原审第三人谢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被告林某某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尤某某、朱某某、周某、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海口某某大酒楼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恒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4)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邵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秀尚、焦名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宋钦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及共同诉讼代理人张恒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国征,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洪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某某局作出的(沧运水)收字(2014)第015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国征,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宦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某某、邹俭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