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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2014年3月11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海秀平、张某某、肖旭东、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特别授权)、周斌,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周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诉被告王某某、某某、栗某、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庄海博,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栗某、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郭某、李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6月7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凌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海超、原审被告人郭某、李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海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林某某、留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梁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财险公司支付梁某垫付的医疗费26959.84元;2、诉讼费由某某财险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某某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某某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东阳和被告南阳市某某院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申某某、王某某、原审被告袁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祥、被上诉人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剑,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亚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袁某某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某、刘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为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亚鹏,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史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立民、被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鞠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