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律师案例阅读(1699)易法通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734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卢东阳,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路100号。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