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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代忠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1日在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某保险夏邑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某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崔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郭某、中国某某保险夏邑支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06733.93元。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02526号民事判决。中国某某保险夏邑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某保险夏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汝彬、被上诉人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川、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与被告商丘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孝忠任担审判长,审判员庞万里和人民陪审员尹秀华参加合议,于2015年1月8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言岭,被告某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某某诉赵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辛剑、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言岭、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在受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所借款项及其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均是案外人董敬安经手办理的,并且被告也是向董敬安出具的借条,因此被告只认可董敬安是该笔借款的出借方。与本案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超群,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巧菊、张永波,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的委托代理人赖巧菊、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为与被告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强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跃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欢、人民陪审员吕规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朱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邬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丽燕、人民陪审员李恬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为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博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晓东、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300.28元,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2月21日利息为1660.87元),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9377元,合计132338.15元;3、原告有权以二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某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某某路536号大桥·某某花苑3幢3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燃气灶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货款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9%暂算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245天,计1208.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佳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