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8174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输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被告西宁某某公司、被告人保财险西宁某某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筱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人保财险西宁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向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被告西宁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以甘林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梅成志、李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区某某建材超市诉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陈某某、杨某某诉被告大理某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荣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祥云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虞怀兴、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自学礼、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某某供电有限公司、李某某、魏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何钧、被告某某供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富泉、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倩、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妍萍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判。
原告闫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安平、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李晓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陈大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邱何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