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8律师案例阅读(1655)易法通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达贵明,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贵文,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某某甘肃分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某某甘肃分公司内退职工,住兰州市某某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贾某某。
审判员 齐春晖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