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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鑫、李晓娇,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张恒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徽省滁州市某某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张雪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长春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雪明,被告长春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沐青、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刘万清、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原告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雪明,被告刘万清、被告中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添、许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春市某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丕、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立峰采石场、王国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立峰采石场、王国权的诉讼申请。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公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本金50,00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遗嘱继承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委托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
再审申请人张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李某某、金塔县某某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4年8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为当事人作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