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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活力二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黄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项炎涛,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安松,被上诉人某某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沈某某、沈某某、鲁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苏建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xx、余某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兵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云,被告余xx的法定代理人余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程远、代理检察员严应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辩护人苏建良、赵旭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014年10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石义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帮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石义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要求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4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代理检察员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成富、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1日立案,同年6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代理检察员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要求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代理检察员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成富、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鹏、何根强,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云南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芒市东驿物流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建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与东驿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芒市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仕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正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鑫、李晓娇,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