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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暹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玮、郭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原告陈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春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望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暹宾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宗江、被告唐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望某某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误工时间等3项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4月20日,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宜昌三峡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某某、原审被告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正鑫、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宜昌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冯某某、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兆勇、陈继雄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昆明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孙甜甜、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昆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驳回周某某、周某某管辖权异议。被告周某某、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杜丽娟,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伟明,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亚,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王某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大祥,被告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敏霞,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杨波、李陆明、冉某某、杨某、刘某某、巩某某、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被告人高某某甲、高某、高某某乙、张某某、高某甲、杜某某、金某某、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杨波及辩护人刘晓炜、被告人李陆明及辩护人金葵、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徐瑞琼、被告人毕某某及辩护人周东臣、被告人高某某甲及辩护人韩和萍、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赵海渊、被告人高某某乙及辩护人孙朝兵、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徐峰、被告人高某甲及辩护人杨东跃、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刘建疆、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李健及被告人巩某某、冉某某、杨某、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十五被告人均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云南某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周某某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昆明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云南某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昆明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炜,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某某石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某某诉被告毕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沾钰,被告毕某某、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