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7-31律师案例阅读(1395)易法通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1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楠桦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