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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昆铁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涛、代理检察员明小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王顺新、杨生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理血防所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孟某某及原审被告红会医院、大理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年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某某公司)、武汉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简称某某黄陂分公司)、长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简称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余某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11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武汉某某公司及某某黄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长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市硚口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0,838.50元;2、判令被告戴某某、武汉某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秦某、朱某乙、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黎文志、被告人朱某乙、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生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彭某某从未在武汉市江汉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胡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立案。2014年10月20日由审判员夏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文彬和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洲、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江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和被告财保江陵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50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秦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俊、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汪某某因与上诉人荆州市沙市某某研究所(下称纺化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明炎、涂敦富,上诉人荆州市沙市某某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陈道宏及委托代理人朱天鹏、卢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湖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荆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代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