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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马某某、谢某某、阿某某、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攀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吉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余明全,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汪志贵,原审被告人阿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子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谌洪平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行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子豪,被告某某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正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宜昌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胡某某、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某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爱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聂丽华、关俊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庭外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714128元及利息。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菏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彭淑英、人民陪审员付长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被告菏泽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镇政府)与被告菏泽某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广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庆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诉单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单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因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喜梅,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效春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因与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许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