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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尹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尚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5日、1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奕廷,被告尹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家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装饰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时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保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被告中建八局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第二次开庭被告中建八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家俱)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兴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家俱的委托代理人孔凡磊,被告刘露及委托代理人李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吴淑娟、宁召磊,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鸿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贵和商厦(以下简称贵和商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某某半导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某某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陶某某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73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生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公司偿还谭某某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6元。
原告成都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静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四川省某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静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杨龙斌、周开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1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被告四川某某公司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某某与四川省乐至县某某筑路有限公司、岑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乐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0日,龚某某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追加文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颖,被告某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建筑公司)、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9月26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维龙,被告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被告江西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贾贵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维龙,被告江西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秋波独任审判。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富,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仁国、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林海、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