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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连杰、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姚某某、姚某某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三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招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建辉、被上诉人招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负责人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朝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朝森及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某,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洛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志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洛兰、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士祥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东升,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康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与被告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山明、徐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顾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顾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子超,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山明、徐兴军,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伊某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沂南县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学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陈某、赫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陈某、赫某以及陈某的辩护人张海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