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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公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即墨市某某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青岛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舒青山、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青岛分公司)、被告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2014年1月2日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就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4)北民初字第849号,本院依法对两案合并审理。因孙某某起诉在先,故本院以孙某某为原告、以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南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海滨、全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玉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海滨、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延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力,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陆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毛某某、大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484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齐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郯城县某某镇株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房兆丽,被告某某居委委托代理人凌宗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和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延兴、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依忠,被告李某某、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宗欣,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09)福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烟台某某燃料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王某、常某、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烟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