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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5-08-17律师案例阅读(2043)易法通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21号

原告: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某某镇某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山区某某路某某号烟台大学某某门(某某超级超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孙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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