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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五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力军、被上诉人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牟某某、日照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念壮、被上诉人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日照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3)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韩念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其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山西某某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燕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阳泉市日某某鑫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阳泉市某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阳泉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某某混凝土搅拌站、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某某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志强,被告燕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国强,被告日某某鑫公司、科翔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昌达搅拌站、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曹福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不服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向第三人高某颁发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高某、孙某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齐彪与徐超、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与李某某、第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郑小松、第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但未能送达。
原告山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山西某某公司提交追加被告申请,称根据其二〇一一年初公司改制方案,公司改制前的债务全部由其实际控制人中化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某某公司)承担,改制后企业不承担改制前任何债务为由,申请追加中化某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胜,被告山西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海生,被告中化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智健、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小红独任审判。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豪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禹某某诉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第三人禹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北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原审第三人禹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党世强、被上诉人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志真、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某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山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万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作出(2013)并商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一分公司仍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3)晋民申字第63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山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一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建成、谢高辉,被申请人山西某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云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胡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梁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