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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08-18律师案例阅读(1442)易法通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郊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蒲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涵墨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庞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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