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8律师案例阅读(1442)易法通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郊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蒲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涵墨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庞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