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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胡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08-18律师案例阅读(1647)易法通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蒲霞,山西健杰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某某街某某号。

负责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文峰,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其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靳成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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