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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2015-08-20律师案例阅读(1883)易法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28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子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在明知被申请人没有付出借条数额之借款情况下,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曹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某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杨咏梅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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