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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吉安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正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颜开光,被告吉安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开光,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花炮城)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西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4)栗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花炮城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钟鹏程,被上诉人赣西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鹏程,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建军适应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鹏程、被告欧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蔡方友、刘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方友、徐朝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蔡方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浙江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公诉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振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廖嘉庆、卢腊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长虹支行诉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鸿公司)、范某、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长虹支行的负责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智鸿公司、范某、范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九江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叶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叶某、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邦国,朱某某的委托人代理人肖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