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原告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下称四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下称第一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下称第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平芳、刘莎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文华和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分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3)余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何某某的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审理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分刑重字第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育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信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黎藜于2014年9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信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进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简称“人寿财保余干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胜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8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吴某某,被告人寿财保余干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承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秋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红,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秋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追加王某某为共同被告。2014年11月1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章小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秋化、人民陪审员廖远贵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健,被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诸丰林、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文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健,被告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波,证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与被告上官某、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海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钢、被告上官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汪国世、被告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季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汪国世,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彭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赌博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