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吴某某诉新余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8-25律师案例阅读(1649)易法通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余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吴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江西商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某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新余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是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34元,减半收取344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67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长  赵卫珍

审判员  甘致易

审判员  赵素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文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