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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货款279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62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化肥款3575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40727元。
协助当事人索回劳务费人民币77000元。
受理交通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52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1200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柏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宋佳兵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洪磊及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程瑾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追回欠款20000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0000元。
帮助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获赔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