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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春市某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丕、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云南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芒市东驿物流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建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与东驿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芒市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郗某与被告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某、曾某某与被告四川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就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后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于2015年1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倬,被告华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江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周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雪莲,被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谦,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巩研峰、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学鹏、颜猛、被告郭某某、巩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凡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健民,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詹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詹某某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习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一、被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学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欣、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会民、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增溪、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烟台某某支公司)、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大地财保烟台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瑾和被告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奎文区梨园某某汽修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敬、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堂亮、被告李某某、被告奎文区梨园某某汽修厂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敬、孟凡坤,被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