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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德国、胡国柱,被告某某新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人民币3418982.69元及利息。
原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文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卫,被告通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申请保全价值8267549.62元的财产。
为当事人追回汽车维修给4860元以及其他损失。
协助当事人追回价款108000元和相关利息。
协助当事人申请冻结665476.2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为当事人追回代偿款840155.45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42397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285599.5元及相应违约金。
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的继承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33845元及相关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86764.86元和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