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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天泽某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6-04-13律师案例阅读(1947)易法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初字第1657号

原告厦门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翔安)产业区翔岳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金、曹志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桥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被告天泽某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钟某瑞,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黄某丽,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天泽某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某瑞、黄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威海某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天泽某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某瑞、黄某丽价值8267549.62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威海某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天泽某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某瑞、黄某丽的财产,价值以8267549.62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厦门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尤冰宁

代理审判员 胡 欣

代理审判员 师 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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