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3600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01000元。
为当事人处理追偿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这个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去年3月15日起执行的新《消法》已经一岁了,当中的风雨路程,“剁手党”们都亲身经历,虽然新消法出台了很多利于网购消费者的规定,除规定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外,还修订或新增了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个人信息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无效等条款。
在放映权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受理人身损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维护知情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安某某、张某某、黄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安某某、黄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丽丽、常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王某、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才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豆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豆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1983.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豆某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豆某某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损失8057.1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临民固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豆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特别授权)、周斌,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莉、周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157273.36元。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峻松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我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