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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处理排除妨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朴明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新彦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思宇、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帮助当事人解决用益物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作盗窃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杨波、李陆明、冉某某、杨某、刘某某、巩某某、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被告人高某某甲、高某、高某某乙、张某某、高某甲、杜某某、金某某、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杨波及辩护人刘晓炜、被告人李陆明及辩护人金葵、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徐瑞琼、被告人毕某某及辩护人周东臣、被告人高某某甲及辩护人韩和萍、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赵海渊、被告人高某某乙及辩护人孙朝兵、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徐峰、被告人高某甲及辩护人杨东跃、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刘建疆、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李健及被告人巩某某、冉某某、杨某、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十五被告人均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4000元及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追回彩礼款30000元。
男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朋友80余万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