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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5-08-19律师案例阅读(1821)易法通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欣,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荣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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