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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明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再过不久,就是回家过年的日子。 有官司,要么快点结束要么明年开始。 但是最担心的,就是明年才安排开庭, 被告却逃之夭夭不到场。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章某某、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志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志军、吴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代偿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争取获得劳务受害赔偿款485776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0000元。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享有诉讼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可以总结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
原告洪某与被告林某某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静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撤诉处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138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张兵、王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芹与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士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晓斌、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柱文、戴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4年2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