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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67990.84元及利息。
上列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帮助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追回欠款45228.37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819367.98元。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10068.50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45612元。
上诉人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同发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1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