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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字(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安某某对曲某某的伤残等级以及护理依赖程度委托甘肃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未到庭,法定代理人安某某、诉讼代理人宋军胜、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苏建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28岁)来到南丰县某楼盘售楼部,看见刘某(女)坐在里面,就冲着她说“你去年跟我有过节,我要杀了你”,说完就把尖刀插在售楼部的桌子上,然后拽刘某的头发,扇了刘某几个耳光,又将其摁倒在地用脚踢其腰部数下,后被刘某的丈夫拉开,王某又持刀追赶刘某的丈夫。
2015年6月23日,有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视频中,多名初中生模样的女孩对着另一位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江西永新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证实,事件确实发生在永新县。施暴一方9人中,已有8人归案,1人在逃。涉案人员中,已满17岁的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其余7人年龄均未满16岁,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8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林孟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要求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代理检察员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成富、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鹏、何根强,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以要求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4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代理检察员亚红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成富、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彝检公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2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庆、普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一及其辩护人苟占东、被告人杨某二及其辩护人韩星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3月11日,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32岁民警茆盛泉同志在路面执勤纠正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被该车驾驶人孙某开车强行拖行近10米,造成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牺牲。公安部交管局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上海公安机关做好茆盛泉同志的善后抚恤工作,依法追究肇事司机孙某的刑事责任,并发出唁电悼念牺牲同志,慰问家属。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了一起精神病人扔石砸人案件,被告人张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5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翟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