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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扔石砸人,算故意伤害吗?

2015-03-20其他文章阅读(3682)易法通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了一起精神病人扔石砸人案件,被告人张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5年。此案判决一出,很多人表示不解,扔石砸人难道不应该是故意伤害吗?据了解,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趁其母亲准备早饭之际,将其事先收集的存放于床下的石块从窗户向楼下倾倒,砸中楼下散步的82岁被害人解某头部,致其重伤。另外,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那么,精神病人致人重伤,到底要不要负责?

一、张某是否患有精神病?

很多人都知道精神病人犯罪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所以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是十分必要的。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及其轻重程度,有无刑事责任行为能力,都要依法经过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和人民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确认。本案中,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法院的查证确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案发时处于疾病期。

二、精神病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致使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明显削弱。这类人既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张某致使被害人解某重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行为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是具有限制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案件频发,除了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伤害案件,其中也有不少不法之徒假借精神病人名义进行犯罪的案件,大家一定要谨慎出行,遇到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尽量避开,不要与之纠缠。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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