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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保贵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开友,被告某某财保贵州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陆承辉、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钟楼区某某酒楼(以下简称某某酒楼)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大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国田、被告温某某、被告中财保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燕某某、燕某某、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燕某某、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力军,原告燕某某因年事已高委托其孙子燕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进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郭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黄成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黄成英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朝阳,被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协助委托人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为当事人解决相关行政纠纷。
为当事人追回赔偿金合计101946.1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为当事人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协助当事人解决返还原物纠纷。
为被告担任辩护人,获原告赔偿金42262.05元。
在诉讼中,维护了被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