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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10律师案例阅读(1818)易法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申字第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某某之妻),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国治法律服务所。

再审申请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审判员  张 红见

代理审判员  赵 亚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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