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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萨如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清林,被上诉人姜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晓光、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饲料款9,940元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与袁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喀什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吉祥,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刘某、李某、刘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三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炎钢,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映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为当事人在购房合同纠纷中尽量减少损失。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成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
为委托人挽回购房款25000元。
协助委托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追回货款人民币170000元及相关利息。
协助委托人追回货款182291元以及相关利息。
协助当事人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帮助原告追回房款1627200元及利息。